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2执2422号
申请执行人:滨海县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刘海洋。
被执行人:***,男,195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女,196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滨海县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922民初208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朋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