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3917某某、某某与滨海县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39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滨海县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城迎宾路9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洋,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滨海县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2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某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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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郑 治
审判员 张晨阳
审判员 周 陇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