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5192江苏山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22民初5192号
原告:江苏山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北路67号107室。
法定代表人:范全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梅,江苏衡鼎(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4年1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告:**,男,1982年9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告:刘兆如,男,1971年1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告:沈旭东,男,1975年5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告:李增祥,男,1962年12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被告:史明利,男,1975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告: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久盛路2号。
法定代表人:马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滨海县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城迎宾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洋,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审理原告江苏山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盛公司)与被告***、**、刘兆如、沈旭东、李增祥、史明利、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公司)、滨海县城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华创公司在被申请人城建公司的工程款526.2564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华创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华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516.2564万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法成
人民陪审员  朱端凤
人民陪审员  侯美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吴一鸣
书 记 员  顾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