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六元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北京六元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13民初1196号
原告:北京六元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小官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杜殿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福,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北京六元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张家口市桥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魏建文,总经理
原告北京六元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元顺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涂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元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福、杜鹏,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六元顺公司诉称:2017年10月30日16时30分,在北京市顺义区顺于路进京入京承高速匝道。***驾驶车辆(车号为×××,内乘张桂枝)由北向南逆行,适遇张廷福驾驶中型普通客车(车号为×××,内乘徐明友、秦男平)由南向北行驶,***车辆前部与中型普通客车前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桂枝、徐明友、秦男平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此次事故给六元顺公司造成了如下损失:修理费15000元,拖车费750元。为维护六元顺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赔偿范围部分,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对于事故事实以及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我对本案修理费有异议,但我没有相反的证据提交也不申请相关鉴定。拖车费认可。
被告人民保险公司书面辩称:对于事故事实以及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0月30日16时30分,在北京市顺义区顺于路进京入京承高速匝道。***驾驶车辆(车号为×××,内乘张桂枝)由北向南逆行,适遇张廷福驾驶中型普通客车(车号为×××,内乘徐明友、秦男平)由南向北行驶,***车辆前部与中型普通客车前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张廷福驾驶的车辆系六元顺公司所有,该车事故发生后至修理厂进行修理,共花费修理费15000元,救援费750元。***不认可修理费的合理性未提出相反的证据也未申请进行相关鉴定。
***驾驶的车辆在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事故认定书、保险单、修理费发票、清单等证据在案为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
本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人民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仅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
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适当,本院不持异议。***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人民保险公司作为***驾驶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的限额内直接向六元顺公司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修理费、救援费属六元顺公司因此事故造成合理损失的范围。六元顺公司请求的修理费、救援费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不认可修理费的合理性未提出相反的证据也未申请进行相关鉴定,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经过庭审质证,本院审核确认六元顺公司因此事故造成合理损失的项目及具体数额如下:修理费15000元,救援费750元。
六元顺公司的上述各项合理损失,首先由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北京六元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财产损失赔偿金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北京六元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各项损失费共计一万三千七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十九元,由原告北京六元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涂 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郑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