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民初3611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永波,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16号楼3层301。
法定代表人:常永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第三人: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雷友方,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徐州市现代钢结构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70元,减半收取计458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陈 璐
人民陪审员  欧梅湘
人民陪审员  陈学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喻异男
书 记 员  陈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