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14417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22号3幢3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9221917X。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16号楼3层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840059X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礡,女,199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重庆成兵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皮鞋城四路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0NB003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被告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成兵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建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郭 玺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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