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14417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22号3幢3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9221917X。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16号楼3层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840059X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礡,女,199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重庆成兵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皮鞋城四路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60NB003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被告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成兵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 建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郭 玺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