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云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21650号 原告:重庆云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云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3年4月6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云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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