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冶金环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冶金环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铁厂管理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津02执恢0129号
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冶金环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铁厂、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尚欠货款644765.7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 2018年8月2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分别裁定受理渤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天津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等35家企业(含本案被执行人天津铁厂、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重整案,并指定渤钢系企业清算组为管理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即应解除。渤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48家企业管理人在企业重整计划被裁定批准,且重整程序终止后,向本院提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所涉的重整程序终止后,本案已无继续执行意义,故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天津铁厂、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二、终结(2019)津02执恢01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吉成 审判员  张 庆 审判员  周金清
书记员  靳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