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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冶金环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秦麦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10170号
原告四川冶金环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秦麦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冶金环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仪佳
书 记 员 宋 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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