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8执恢5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冶金环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的(2018)津02破11-45号裁定中批准渤钢系企业重整计划并终止天津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等35家企业(含本案被执行人天津冶金集团轧三钢铁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受理破产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或裁定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津0118民初34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绍强
审判员 刘自力
审判员 崔景顺
书记员 王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