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冶金环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冶金环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727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冶金环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一案,本院(2020)陕0727民初6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四川冶金环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款1162000元。2020年9月起至2020年12月每月给付145000元,2021年1月起至2022年11月每月给付24000元,2022年12月底之前给付30000元。 上述款项支付方式为银行电子承兑汇票。二、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的款项须按月支付,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的应支付款项可延期一个月履行,如任意一期逾期给付,原告可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自愿放弃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陕西略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冶金环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7执1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邢  刚    
法官助理    张皓南 书 记 员    李梓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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