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冶金环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冶金环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2执10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冶金环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倪明亮,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铁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涉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冶金环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铁厂、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7月4日作出(2017)津02民初3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天津铁厂、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四川冶金环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44765.7元及利息、费用。
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封了了被执行人天津铁厂名下位于本市河西区福建路福盛花园9号楼房产一处,因系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津02执10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家树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庆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