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蓝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与河南蓝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5民初15159号
原告***,男,汉族,1995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河南蓝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5号7层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98724966J。
法定代表人柴名扬。
委托代理人**、周纤纤,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关于原告****被告河南蓝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