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创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92财保11号

申请人:山东创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亚星路与清源街路口东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谢俊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翔,山东航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楠,山东航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方山路**昌盛******楼12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创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6209.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6209.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1251元,由申请人山东创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小玮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冷雪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