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5执190号
申请执行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方山路6240号昌盛二期西区51号楼12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静,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奥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乔官镇北岩村。
法定代表人:王法庆,总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松岩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乔官镇北岩村。
法定代表人:黄根存,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奥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潍坊松岩针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暂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0725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岳本科
审判员 田 政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于全龙
书记员 韩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