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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西南城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21民初1151号 原告: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将军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KGR62D(1/1)。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苇、***,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南城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68854691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北大道1号中航国际广场18楼1801至18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8595511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湖北海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199号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9514992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江西南城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江西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海佳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75元,减半收取79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江庆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