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一帆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82民初6813号
原告:河南一帆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韩林涧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2MA3X5ADA15。
法定代表人:王天芝,男,汉族,1963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任公司执行董事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强旗,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钶,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金鼎时代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72676480T。
法定代表人:杨留兴,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一帆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一帆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一帆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一帆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65元减半收取3782.5元由原告河南一帆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强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乔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