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5460号
原告:***,男,汉族,1996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男,汉族,1971年6月3日出生,住新疆霍城县。
被告:***,男,汉族,1973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河南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金鼎时代广场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72676480T。
法定代表人:张海涛,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金手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望嵩南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7LJTD8L。
负责人:陶世雄。
原告***与被告***、***、河南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手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手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金手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少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珑珑
附本裁定书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