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2348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君利,北京市京师(汝州)律师事
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河南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金鼎时代广场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72676482T。
法定代表人:杨留兴,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其飞,男,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彭志伟,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
河南省息县八里岔乡李堂村彭围孜组,身份证号:。
原告***与被告河南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志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2021年4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志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志伟的起诉。
审判员  刘兵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