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1803号
原告:***,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河南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金鼎时代广场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72676480T。
法定代表人:杨留兴,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其飞,男,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岳源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