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82民初2301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河南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金鼎时代广场九楼。
法定代表人:杨留兴,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汝州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国卿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朱晓雪
书记员平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