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5686号
原告:汝州市金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北207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796787223G。
法定代表人:王得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金鼎时代广场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72676480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汝州市金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起诉,原告在本院告知缴纳诉讼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汝州市金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