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82民初100号
原告:孙某某,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某某,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深圳市三和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东环里与望城路交叉口向东二十米路北港通汽修二楼。
主要负责人:梁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河南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金鼎时代广场九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某,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系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随某某、深圳市三和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河南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三和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河南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三和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河南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三和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汝州分公司、河南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