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保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省环保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特326号
申请人:山东省环保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宇琨,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琳琳,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
申请人山东省环保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产业投资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环保产业投资公司称,1.请求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历下劳人仲案〔2019〕1021号裁决书。2.本案的诉讼费等由***承担。事实和理由:济历下劳人仲案〔2019〕1021号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应当依法撤销。理由如下:1.该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应当依法撤销。该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认定环保产业投资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差额12500元,但是根据环保产业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环保产业投资公司与***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补偿金环保产业投资公司已足额支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双方之间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仲裁委认可了环保产业投资公司与***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效力,却以数额低于法律规定为由对双方之间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进行调整,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2.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撤销。该裁决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裁决环保产业投资公司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839.08元,系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仲裁过程中***主张其工作年限已满10年,每年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10天。但庭审过程中***未对上述主张提交证据,而仲裁委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裁决认定***2019年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10日,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所述,请求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维护环保产业投资公司的合法权益。
***称,1.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环保产业投资公司没有说明具体的赔偿内容,***认为补偿金的数额较少。2.***在工作期间提出过休假,但环保产业投资公司没有准许,说其没有年休假。且***的工龄已经满10年,应该享受10天的年休假。
经审查查明:***作为申请人,以环保产业投资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要求环保产业投资公司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2014年11月-2019年6月共计20000元加提前一个月告知补偿金5000元;2.***要求环保产业投资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补偿金6896.55元;3.***要求环保产业投资公司支付试用期员工社保缴纳金2014年12月-2015年2月。2019年8月23日,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历下劳人仲案〔2019〕10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环保产业投资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差额12500元;2.环保产业投资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向***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839.08元;3.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为终局裁决。环保产业投资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未就该裁决提起诉讼。
***提交其退伍证,证明其工作年限已满十年。环保产业投资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事项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环保产业投资公司所主张的撤裁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环保产业投资公司申请撤销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历下劳人仲案〔2019〕1021号仲裁裁决书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省环保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环保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新江
审判员  姜 涛
审判员  曹 慧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盖玉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