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破398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旭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陈贵琼。
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裁定受理深圳市旭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0年12月16日深圳市旭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以旭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申请本院裁定宣告旭发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旭发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1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四伟。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通过邮寄等方式向旭发公司股东及相关人员发送了要求提交资料、配合清算的通知,但是未接管到旭发公司的账簿、文书等资料。本院裁定确认了5家债权人的债权,债权金额为1952290.91元。经管理人调查,确认了13人的职工债权,债权金额为116235.65。经管理人查明,旭发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373.74元,用于支付破产费用;旭发公司名下有28辆车,上述车辆管理人均未接管到,经债权会议表决决定,放弃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旭发公司的其他财产。本案受理后,有关当事人未提出和解或重整申请。
本院认为,旭发公司下落不明,管理人未接管旭发公司的财产、账簿、文书等资料,无法对旭发公司进行清算。依据管理人对旭发公司现有财产及负债的调查结果,可以认定旭发公司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旭发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提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深圳市旭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深圳市旭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案收取申请费25元,由深圳市旭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岳燕妮
审判员 唐 姗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奥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