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旭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旭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破申796号
申请人:***,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代理人:杜亮,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旭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龙花园11栋商铺7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伟,执行董事。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本院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旭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的生效判决,龙岗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经执行查证,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且经过执行程序仍无法获得清偿。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旭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岳燕妮
审判员  唐 姗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肖述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