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101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等11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旭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组织机构代码782797834。
法定代表人谭某。
申请执行人赵某等11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旭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城)案【2015】1148-1158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旭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8737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扣划、扣押(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