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0307执8729、873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6月23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月22日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旭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龙花园11栋商铺7号,组织机构代码:78279783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旭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0307民初8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旭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9351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83.46元及公告费26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3、62×××70,轮候查封了其名下丰田牌车辆(车牌号:*******),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盛龙花园11栋商铺7号(房产证号:60××44)房产拍卖的所得款不足以清偿本院另案申请执行人孙锦的抵押债权,因此,本案不宜参与该案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不能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