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6民初12152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电白县沙琅镇西蓝家堡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411105470。
委托代理人***,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霞,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旭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龙花园11栋商铺7号,组织机构代码782797834。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深圳市新信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一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08702997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深圳市旭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新信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席俊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