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旭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鸿坊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旭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7财保32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任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鸿坊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旭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被告深圳市鸿坊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旭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查封、扣押两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财产(包括被告深圳市旭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粤号、粤号重型自卸货车及两被告的其他生产设备、生产原料、产品等),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2016-龙)汇融保第号保全担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50000元为限。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告深圳市鸿坊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旭发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