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光明开发公司

延安明圣电气有限公司与***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3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明圣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延安供电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光明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高宁宁,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乔峰峰,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延安明圣电气有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延安明圣电气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延安明圣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延安明圣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11元减半收取,实际由延安明圣电气有限公司承担1255.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