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润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紫光测控有限公司与河北天润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2166号

原告:湖南紫光测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456号科研生产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严文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康明,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春,湖南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润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石柏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思远,经理。

原告湖南紫光测控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润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湖南紫光测控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紫光测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紫光测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2.58元,减半收取2306.29元由湖南紫光测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化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红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