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民终96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东方广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发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3548152-X。
法定代表人:多国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6号兴创大厦1107,收件人刘道民。
委托代理人:刘道民,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天润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石柏大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78571440-8。
法定代表人:何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石柏大街1号,收件人王彦琦。
委托代理人:王继光,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卢素霞,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天津东方广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天润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5)鹿民二初字第00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5)鹿民二初字第008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赵 林
审判员 岳桂恒
审判员 姜瑞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