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润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天润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万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10民初4585号
原告:河北天润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何思远,职务:经理。
被告: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吕娜,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北天润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天润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在价值3120091元以内予以冻结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原告河北天润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投保保险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2009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钊欣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