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10民初3164号
原告:金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河北金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开发区黄河大道160号。
法定代表人:***,职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天润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石柏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思远,职位:董事长。
金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天润电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金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樊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