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广跃生态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广跃生态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6民初5870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1月8日出生,住陕省西安市长安区。 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陕西广跃生态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5040293K。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环XX路XX段XX号XX幢XX**XX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广跃生态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跃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广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可耕地以及耕地损失1500元;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1年,村委会及小组组长到原告家中协商将原告河东可耕地租给大禹园林公司,租期20年。原告按约每年领取了租地款。合同期满后,2021年9月原告告知村委会为响应国家退林还耕,其要求收回土地进行耕种,10月被告组长告知可耕地向被告公司续租15年,因未经其本人同意,故起诉。 被告广跃公司辩称,其公司与原告之间并无直接业务往来,涉案土地系其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西安市长安区XX道XX村村民。2001年10月1日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以下简称“***委会”)XX村XX组、八组、九组、XX村XX村委会名义与大禹园林公司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20年。大禹园林公司承包期间将上述土地转租给被告广跃公司,后广跃公司按照大禹园林公司与***委会签订的合同约定按约履行合同、交纳租金。合同期满后,被告广跃公司与***委会就上述138.3亩土地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用途为农林养植经营,承包期限15年,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36年9月30日止,每亩每年1800元,每年共计248940元,每年9月1日一次性全额交纳经营期限承包金24894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广跃公司向***委会交纳了第一年租金248940元。***委会向村民发放租金,原告***户租金531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委会会议记录、西安银行电子回单、租地款分配表等证据在卷为凭,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广跃公司与***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委会为该合同当事人,原告***并非合同一方当事人,其要求被告广跃公司返还土地缺乏法律依据,对其诉请被告返还土地及赔偿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