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02民初17173号
原告:昆明凯盈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82366001C。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大河埂村*****(一期)26幢2单元第5层5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1971年8月7日出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五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粪便中转处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102431380324P。
住所:昆明市五华区海埂公路马家营212。
法定代表人:文昱。
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昆明凯盈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五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粪便中转处置中心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明凯盈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凯盈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凯盈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28元,经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