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7民初3444号
原告:陕西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赛高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34054B。
法定代表人:沈雨超,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系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挺,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欧脉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泾信路**会信用代码:9161013231100376X8。
法定代表人:张淑心,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凯,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利,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欧脉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720元减半收取为936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8720元,本院退付其9360元)。
审判长 李东波
审判员 戈 超
审判员 宋 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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