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66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 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220601174R。
法定代表人:赵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34054B。
法定代表人:沈雨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西电光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陕0104民初10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418元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1)陕0104执保156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2月3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账户余额20418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2月3日至2022年2月2日。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10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吴君帅
书 记 员 张亦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