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欧脉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民初2754号之二
原告:陕西龙马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66号首创禧悦里25A1807。
法定代表人:董冬冬,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巧艳,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欧脉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泾信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张淑心,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赛高国际1幢3单元1309室。
法定代表人:沈雨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龙马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欧脉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龙马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龙马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龙马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6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宋迪
审判员  曹丹
审判员  戈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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