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48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鼎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永乐镇田村田东组46号。
法定代表人:李本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御博,陕西益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宇,陕西益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赛高国际1幢3单元1309室。
法定代表人:沈雨超。
申请人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鼎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120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的存款90767.28元。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汉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的存款90767.28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张红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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