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民辖终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蓝田工业开发区富顺光电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陈水中,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科技工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冼树忠,董事长。
上诉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莱特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初1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富顺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雪莱特公司提供的《借款协议》系其单方制作的虚假协议,富顺公司与雪莱特公司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雪莱特公司起诉依据的《借款协议》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借款协议》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进而适用货币接收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雪莱特公司提供的《借款协议》及多份付款凭证初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富顺公司虽然否认《借款协议》的真实性,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涉案《借款协议》约定,因合同引起的纠纷协商不成的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雪莱特公司据此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故原审法院作为涉案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富顺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富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
审判员 苏大清
审判员 王晓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梦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