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6执2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蓝田工业开发区富顺光电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陈水中,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嘉旅(北京)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兴路一号院2号楼621号。
法定代表人:贾维光,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旅(北京)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357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嘉旅(北京)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前给付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 382 406.3元;二、若嘉旅(北京)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款项,则嘉旅(北京)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需加付货款1 449 603.51元,且需加付利息(以剩余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为标准,自2017年11月24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 16 929元,由嘉旅(北京)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由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嘉旅(北京)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前给付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嘉旅(北京)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嘉旅(北京)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账户余额,无足额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股权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嘉旅(北京)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至2023年1月13日止。
4.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嘉旅(北京)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持有的嘉旅(北京)物流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99%(对应出资额为990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至2025年5月10日止。
5. 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嘉旅(北京)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持有的嘉旅路行(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95%(对应出资额为95万元)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至2025年5月10日止。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嘉旅(北京)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7.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06民初357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吕艳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子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