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丽泽创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29029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蓝田工业开发区富顺光电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嘉旅(北京)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兴路一号院2号楼6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执行案外人):北京丽泽创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连道卫强校甲40号中都雅润南楼2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嘉旅(北京)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丽泽创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富顺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