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22民初4039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森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788212585J。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2,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1060423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森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森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两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后,昊森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申请财产保全,同日本院作出(2022)宁0122民初40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后因民生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于2022年9月5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程序审理。2022年9月7日本院依法组织原被告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并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庭审后民生公司申请鉴定,双方协商选取鉴定机构后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鉴定需判断现场苗木存活率,鉴定机构于2023年4月21日确定鉴定时间和鉴定方案,后原被告双方向本院申请协商处理并申请暂缓鉴定勘验工作。现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于2023年6月12日原告(反诉被告)昊森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民生公司均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森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宁夏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森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宁夏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3866元,减半收取6933元由本诉原告***森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退还本诉原告***森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693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541元,由反诉原告宁夏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