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乐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乐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星玛电梯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乐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石获南路68号建瓴嘉园8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星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岚街2号。******
法定代表人秦学,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石家庄乐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01014-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家庄乐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家庄乐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01014-1号民事裁定书;******
准予上诉人石家庄乐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77元,减半收取为1289元,由石家庄乐生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会雄******
审判员*博******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