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金泉凿井有限责任公司

***市金泉凿井有限责任公司、疏勒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2民初2073号
原告:***市金泉凿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市北子午路22小区97栋122号。
法定代表人:张崇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69年出生,***市金泉凿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喀什市。
被告:疏勒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疏勒县南疆齐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310室。
法定代表人:宋远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市金泉凿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疏勒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年30日立案。原告***市金泉凿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年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金泉凿井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金泉凿井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17.66元(原告已预交12,835.32元),由原告***市金泉凿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由本院退给原告***市金泉凿井有限责任公司6,417.66元。
审 判 长 安外尔·伊卜拉依
审 判 员       罗双辉
人民陪审员       贾松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董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