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02民初1035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船重工(沈阳)辽海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凤翥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船重工(沈阳)辽海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中船重工(沈阳)辽海电梯有限公司未缴纳。
审判员 苏博群
法官助理孟子煊
书记员张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