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123民初478号
原告:**,甘肃省渭源县人,住甘肃省渭源县。
被告: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94898616Q。
法定代理人人:候卫平。
委托代理人:孙某。
被告:**,甘肃省渭源县人,住甘肃省渭源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起诉后,于2021年3月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亚萍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