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3民初618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身份证号XXX。
被告: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94898616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身份证号XXX。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