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123民初618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身份证号XXX。 被告: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94898616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渭源县,身份证号XXX。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桃